国家教育部近日开始实施《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据中新社报道,该办法规定:接受外国学生的中小学,由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外事、公安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接受外国学生的中小学一般应接受随父母在华常住的外国学生,如父母不在华常住的外国学生,须由其父母正式委托在华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该学生的监护人;在中国境外办理委托手续,该委托书一般应经外国学生国籍国公证和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内)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须预先与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并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该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外方派遣单位应派代表随学生来华并担任其在华期间的监护人。来华在中小学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X”字签证,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证。以团组形式短期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F”字团体签证。
中小学将按学籍管理规定管理外国学生。